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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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9 11:29:00
 

  鄂尔多斯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者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申请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或所在社区)介绍信并经本馆或档案形成单位批准后方可查阅,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未开放的档案材料。

  三、外国人、外国组织需要查阅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市外事办或中国的邀请和接待部门开具的介绍证明,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所在大学开具的介绍证明,注明查阅者的身份、查阅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方可查阅。

  四、利用有关招工、调动、知青、工龄、任免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查询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档案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档案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可以利用上述档案。

  五、查阅死亡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持主管部门介绍信方可查阅。编写史志、撰写人物传记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

  六、查阅市委、市政府会议记录及其他涉密文件,须经档案馆馆长审核并报两办秘书长签字同意。

  七、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利用手续。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八、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需要利用与代理案件有关档案的,须出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证及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和立案证明文件,涉密档案的利用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九、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本馆保管的破损、老化和珍贵的档案限制提供利用。

  十、凡查阅利用本馆档案者,须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写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需要审批的填写《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十一、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其他单位如需通过展览、编辑出版等形式公布馆藏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利用者在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节引、摘用馆藏档案的,须注明“所用资料引自鄂尔多斯市档案馆”,并赠送本馆相关著作。

  十二、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摄档案。

  十三、馆内保存的档案、资料概不外借,只能在本馆查阅室内进行阅览、复制和摘抄。查阅者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我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不许摘抄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离馆前交工作人员审阅后方可带走。

  十四、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档案查阅者应遵守市档案馆各项规定,在档案查阅室内保持肃静、整洁,不得有吸烟、吐痰、乱丢杂物、大声喧哗、妨碍他人阅览等不当行为。

  十六、请勿携带儿童进入查阅场所。

  十七、复制档案盖有“鄂尔多斯市档案馆”公章和“特此证明”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鄂档发〔2018〕21号鄂尔多斯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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