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档案局研究,市档案馆从2013年开始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接收电子档案。请各单位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的通知》(内档发〔2012〕76号)要求,认真整理好本单位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标准整理,并经市档案馆专业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随时可向市档案馆移交。在移交前必须和市档案馆联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
市档案馆联系人:吉木斯、王爱民
联系电话:0477—8593290 13019577466(吉木斯) 13304776167(王爱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