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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2 15:5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已经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和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2012年8月29日
国家档案局
抄送: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副省级市档案局馆。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秘书处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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